【网络中国节·诗画节气】冬至:冬藏之气,至此而极******
【网络中国节·诗画节气】
冬至:冬藏之气,至此而极
作者:侯楠楠
冬至到了。《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中记载:“冬至,十一月中。终藏之气至此而极也。”古人认为冬至为阴阳交替的时刻,“冬至一阳生,是阳动用而阴复于静也”,从此阴气盛极转衰,阳气开始萌生。冬至三候为“蚯蚓结,麋角解,水泉动”。此时天气仍十分寒冷,因此蚯蚓还蜷缩着身体冬眠;但因阳气初升,山中的泉水开始流动。不过,夏至时“鹿角解”,冬至时“麋角解”,麋与鹿长得那么像,为何分别与两个相反的节气相关?这是因为古人认为鹿角朝前属阳,夏至时阴气初升阳气渐退,鹿角开始脱落;麋角朝后属阴,冬至时阳气初升阴气渐退,麋角开始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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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二十四节气》原画出自《不可思议的敦煌·与万物共生长》创作展——最佳创作团队奖「豆荚创意」小朋友们的集体创作。动画制作:满晨
“冬至不端饺子碗,冻掉耳朵没人管”,吃饺子是北方最普遍的冬至习俗,除此之外,北京地区还要吃铜锅涮肉,而西南地区要吃羊肉汤。都说“冬至大如年”,所以冬至又被称为“亚岁”,意思是仅次于过年。三国时期曹植《冬至献袜送表》中说“亚岁迎祥,履长纳庆”,是的,你没看错,曹植这篇文章的标题中隐藏了另一个冬至习俗:给长辈送鞋袜,祝愿父母健康长寿。
“冬至至后日初长”,魏晋时期,皇宫里有用红线量日影的习俗,《岁时广记》中记载,“晋魏间,宫中用红线量日影,冬至后日添长一线”。从周朝开始,君主还要“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即在这一天通过祭祀为国祈福,《史记·封禅书》也记载,君主在冬至日“礼天于南郊,迎长日之至”,可见古代各阶层对于冬至日的重视。
这么大的节日,没有理由不放假。《太平御览》中记载,汉代的冬至假期是五天,“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择吉辰而后省事”,冬至当天,皇帝还要大宴群臣,请他们欣赏歌舞。到了宋代,《东京梦华录》中记载,“十一月冬至,京师最重此节。虽至贫者,一年之间积累假借,至此日更易新衣,备办饮食,享祀先祖。官放关扑,庆贺往来,一如年节”。不管有没有钱,忙碌了将近一年的老百姓到了冬至这一天,都要买新衣服、置办宴会、祭祀先祖,官方还允许在这天举行关扑这样的民间博彩活动。
冬至过后,就要进入“数九”寒天了。“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冰上走;五九六九河开流;七九八九耕牛遍地走,九九燕子来”,这一谚语总结了入九以后的天气变化。如何消磨将近三个月的严冬?古时文人雅士在冬至后,轮流做东,相约聚会,雅集娱乐,谓之“消寒会”,又叫“暖冬会”。据记载,唐朝时,长安有一位巨富王元宝,此人是个社交达人,冬天下大雪的时候,他命仆人将坊巷的积雪打扫干净,自己亲自站到巷口迎接宾客,请客人们到他的家里,大摆宴席,饮酒作乐,称“暖寒之会”。“归来何事添幽致,小灶灯前自煮茶”,近来“围炉煮茶”在年轻人中风靡,成为一种新型社交方式,还真有点像消寒会的“文艺复兴”。
不过,“消寒会”终究是士人阶层的高雅游戏,冬至时节大多数地区已经进入农闲时期,民间发明了“九九消寒图”,用以打发漫长的寒冬。第一种在《帝京景物略》有记载:“日冬至,画素梅一枝,为瓣八十有一,日染一瓣,瓣尽而九九出,则春深矣,曰九九消寒图。”在冬至这一天,用白描的手法画梅花一枝,共八十一片花瓣,每天点染一瓣,当梅花都被点染成胭脂色,冬天也就过去了,正如元代杨允孚《滦京杂咏》中所说:“试数窗间九九图,余寒消尽暖回初。梅花点徧无余白,看到今朝是杏株。”还有一种是书写“庭前垂柳珍重待春风”九字,这九个字的繁体字都是九笔,冬至起每日描红一笔,九九正好描完。古人正是通过这样浪漫的方式,将对春的期待一笔一划留下来。
在诗人眼里,冬至也是个值得创作的主题。杜甫《小至》诗云:“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刺绣五纹添弱线,吹葭六琯动浮灰。岸容待腊将舒柳,山意冲寒欲放梅。云物不殊乡国异,教儿且覆掌中杯。”这里面又有个知识点,在“吹葭六琯动浮灰”一句。“葭管吹灰”是古代一种测定节气的方法,古人认为律历同源,把不同尺寸的律管埋入地下一部分,露出一部分。建一处三重的密室,封闭严实,把十二律管按照对应的月份位子埋好,里面装上芦苇烧成的灰,到了相应的节气,则灰就会被从律管中涌出的阳气吹出来。到了冬至,其中最长的那支律管必有灰喷出来,同时还发出“嗡”的一声。这支律管就是黄钟律管,其声响便是黄钟之音。
这么大的节日,人也很容易想家。白居易有一首《邯郸冬至夜》,“邯郸驿里逢冬至,抱膝灯前影伴身。想得家中夜深坐,还应说着远行人”。冬至这一天,白居易在河北的一家酒店里,“抱膝灯前影伴身”,想家,宝宝心里苦,并且宝宝要说出来。白居易觉得,家里人应该此时也在牵挂他吧,这种情理之中的想象,放在这个特殊的时间,令人觉得质朴而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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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